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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勘察劳务资质

关键字: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点击:4779次

一、标准

1、工程钻探

1-1 资历和信誉

(1)符合企业法人条件。

(2)社会信誉良好,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。


1-2 技术条件

(1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,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。

(2)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、描述员、测量员、安全员等技术工人,工种齐全且不少于 12 人。


1-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
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,满足“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”规定的要求。

(2)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。

(3)质量、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、经营、设备物资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。


2、凿井

2-1 资历和信誉

(1)符合企业法人条件。

(2)社会信誉良好,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。


2-2 技术条件

(1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,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。

(2)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、电焊工、电工、安全员等技术工人,工种齐全且不少于 13 人。


2-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
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,满足“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”规定的要求。

(2)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。

(3)质量、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、经营、设备物资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。


二、承担业务范围

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、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。 


三、附则

(一)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:

“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中的非注册人员,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 8 年以上;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,从其规定。

(二)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。

(三)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(四)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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